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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校准作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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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校准作业指导
目     录
一、量仪器管理的重要性
二、量测仪具校正作业规范
三、执行范围、标准依据与人员管制
四、量测仪具校正作业管制系统
五、量测仪具校正週期订定与管制
六、量测仪具校正作业管制区分
七、校正标籤之区分及使用仪器校准作业指导

一、量仪器管理的重要性
欲使产品的品质达到水准,需做好*工作,但要做好*工作没有良好的仪具管理及校正是无法达成的。检验是品保的重要环节,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有赖于量测仪具的精度维持,因此校正工作有其显着的重要性。在大量生产前必须执行品质鑑定试验,并在大量生产后执行接收检验,尤应在先导及大量生产前执行进料检验,在製程中执行製程道次检验,以瞭解产品与半成品之品质状况,确保製程正常运作。
在各种检验时均需应用量测技术及适当仪具,一般工厂中量测仪具的校正工作是无法省略的,然而在实施前,必须先订定一套作业规范,将实行细则、校正方式、规格、校正记录、校正週期、稽核等等予以律定,以作为实施之依据。
以下之作业规范,即为实施之参考范例。
二、量测仪具校正作业规范仪器校准作业指导
1.校验(管制)单位:
(1)策划与执行量测仪具校正作业。
(2)建立管制办法,使各类量测设备,均纳入校正作业管制。
(3)订定各类量测仪具之校正週期,并视校正结果适时评估修正之(详第肆章)。
(4)建立标准件之追溯体系。
(5)不定期至各使用单位稽查量测仪具使用状况,如有违反作业规范情事,应予纠举并督促改善。
2.量测仪具使用单位:
(1)届校量测仪具之送校与校毕仪具之取回、送修、保管、使用。
(2)量测仪具使用说明书、保修手册等文件之保管与使用。
(3)应研读校正报告,以确实掌握量测仪具精密度与准确度之趋势,以利量测仪具之使用,并适时修正量测结果。
(4)量测仪具校正管制异动资料之提供。
(5)新增量测仪具应主动提送校验(管制)单位纳入校正管制。

三、量测仪具校正作业之执行范围、标准依据与人员管制
(一)目的:
建立量测仪具校正作业分类制度,依量测仪具使用状况与其特性加以分类,使发挥校正作业管制之功能。
(二)范围:
依校正作业能量,将其分成三大类─
1.具自行校正能量(力)者,以下简称『自校类』:
(1)由公司内部校验单位负责。
(2)依仪具搬运之难易程度,再区分成:
A.送校类:可移动且易于运送者,由使用单位运送至校验处执行校正。
B.游校类:无法移动或移动困难且不易运送或影响校正精度者,由校验单位派员至各仪具使用单位执行校正。
2.无校正能力,须委託其他具校正能力之单位执行校正者,以下简称『委校类』(或外包校正类)。
依仪具搬运之难易程度,区分成:
(1)送校类:可移动且易于运送者,由使用单位运送至校验处执行校正。
(2)游校类:无法移动或移动困难且不易运送或影响校正精度者,由校验单位派员至各仪具使用单位执行校正。
3.新採购之量测仪具均应按前述规定纳入校检验。
(三)作业标准依据:
校验单位依据下列之标准,进行校正作业:
1.  CNS 国家标准。
2.  ISO 标准。
3. 其他外国国家标准。
4. 各厂牌仪具精度说明规范。
其中以前二项为主要参考依据,馀为辅。
(四)执行人员:
校验(管制)单位成立校正实验室执行量测仪具校正作业。
1.人员编组:
(1)实验室负责人:
推动整体校正作业、设备更新、技术研讨与教育训练。
(2)实验室品质负责人:
负责作业计划、推动执行、进度管制、品质系统运作、技术资料建立及教育训练等工作。
(3)校正作业管制员:
负责通知校正、催校、报告彙整、仪校管制、资料建档、电脑作业等。
(4)校正作业技术员:
负责执行量测仪具校正作业。
四、量测仪具校正作业管制系统
(一)目的
为随时提供迅速而确实之仪具校正管制资讯,以利量测仪具校正作业遂行。
(二)范围:
各单位所使用之量测仪具校正作业均适用本管制系统。
(三)权责划分:
1.校验(管制)单位:
建立并执行量测仪具校正管制系统。
2.仪具使用单位:
提供量测仪具异动资料。
(四)作业规定:
1.量测仪具校正管制系统之定期性作业;
(1)量测仪具校正管制资料异动:
各仪具使用单位,在下列状况发生时,应提供量测仪具异动资料送校验(管制)单位办理资料更新。
*新增量测仪具;
*报废量测仪具;
*量测仪具转移;
*量测仪具校正管制资料错误。
(2)每月定期列印下列资料,提供各使用单位:
各使用单位下月份届校量测仪具清单;
各使用单位上月份应校而未校之量测仪具清单。
2.量测仪具校正管制系统之不定期作业:
(1)不定期资料更新
*各单位新购之量测仪具资料;
*使用单位量测仪具之异动资料更新。
(2)提供有关量测仪具管制资料或统计报表。
3.各使用单位收到上月份应校而未校仪具清单后,应即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办理补校或缓校。
4.尚未建立校正能量者,各仪具使用单位应即办理委託校正;当仪具完成校正后,将校正报告资料影印送校验单位存档,以利仪具校正作业管制。
5.校验单位校正所用之标准件,应送国家标准实验室或其他具校正能力之CNLA认可实验室追溯校正。

五、量测仪具校正週期订定与管制
(一)目的:
为适切订定量测仪具校正週期,以确保量测仪具应有之度。
(二)范围:
各类量测仪具均适用之。
(三)作业依据:
各类量测仪具之使用标准或相关之作业技术资料。
(四)权责划分与作业规定:
1.校验(管制)单位应依据量测仪具製造商建议、使用程度、环境状态、量测准确度要求及校正成本等因素,订定各类量测仪具校正週期。
2.量测仪具校正週期订定后,该仪具下次校正日即为上次校正日期加上校正週期时间。
3.新增量测仪具经订定校正週期后,由校验管制单位将校正週期纳入仪具校正资讯作业系统中,并负责管制催校。
4.量测仪具校正週期调整作业规定:
(1)量测仪具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须缩短校正週期,可向校验管制单位办理校正週期异动。
(2)量测仪具经校正后,连续多次週期校正之结果均未经调整而达到标准要求,则可考量适度延长其校正週期;校正週期之延长,以不超过原订週期之1.5 倍为原则。
(3)量测仪具送校,经连续两次週期校正,在未经调整前其度已超出要求标准者,得视状况缩短该仪具校正週期。
(4)仪具长期停用者得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取消校正週期之管制,可申请使用前校正并贴上「使用前校正标籤」。凡未经重新申请校正,并经校正者,该仪具不得作为生产检验使用。
六、量测仪具校正作业管制区分
(一)目的:
为规范各类量测仪具校正作业方式,以确保量测仪具之度。
(二)范围:
各单位所使用之量测仪具皆适用之。
(三)作业规定:
依校正作业能量及仪具特性,校正作业方式可区分为自校及委校二类:
1.自校类:
(1)内部校验单位具备校正能力者,由内部校验单位执行校正。
依仪具之可移动性,再区分为:
A.送校类:凡量测仪具便于运输且不因移动而影响精度,或现有校正标准件不适宜移至其他地区使用者,均须送至校验单位执行校正追溯作业,此谓之「送校」。
B.游校类:凡量测仪具不便于运输或一经移动将会影响精度,且现有标准件可移至其他地区执行校正作业,而由校验单位派遣校正作业人员至使用单位执行校正追溯作业者,此谓之「游校」。
(2)校验单位依据订定之量测仪具校正週期,于每月定期通知各使用单位按排订时程预先完成整备并届时分批送至校验单位校正,以利执行校正。
(3)各使用单位接获校正通知者(送校和游校),应先行完成量测仪具之保养及清洁作业。
(4)校正作业人员在接收送校之量测仪具时,应逐一清点核对送校仪器品项,并检查:
A.其配件是否齐全?
B.外观是否受损?
C.是否已完成清洁?
(5)使用单位若因工作需要,无法如期送校者,应办理延期校正。
(6)校正作业人员依据相关校正作业程序及精度规范执行校正,并粘贴「校正标籤」及区分其等级。
(7)在仪具校正时,若发现损坏或度漂移现象,则通知使用单位送请厂商检修,俟完成修复后,应再送校验单位重新校正。
(8)仪具经校正后,若为精度不良且无法修复者,则请使用单位办理报废。
(9)校正完成后,校验单位应将校正日期、结果等相关资料记录,并通知送校单位将量测仪具及校正报告取回运用(校正报告应妥善保管运用)。
(10)校验单位应将每月之执行结果彙整并通知各送/游校单位核对。
2.委校类
凡内部校验单位无量测标准件、或无校正能力者,均应委外执行校正。
其可再区分为:
送校类:凡量测仪具便于运输,且不因移动而影响精度之量测仪具,或现有校正标准件不适宜移至其他地区使用者,均须送至受委託校验单位执行校正追溯作业,此谓之「委託送校类」。
游校类:凡量测仪具不便于运输或一经移动将会影响精度,且现有标准件可移至其他地区执行校正作业,由受委託校验单位派遣校正作业人员至使用单位执行校正追溯作业者,此谓之「委託游校类」。
(1)委託校正类校正週期区分为物理与电子两大类量测仪具,其送校週期均以「壹年」为基准,各仪具均依照排定週期送校。
(2)每月受委託校验单位通知届校仪具送校,经校验管制单位与内部之资料核对项目后,将届校项目转请各单位派员将仪具送校验管制单位,再转送受委託校验单位校正。
(3)各单位排定送校仪具,如因故无法如期送校时,应于收到送校通知后,与校验管制单位联络并说明原因及申请缓校。
(4)校正完毕取回之仪器,由校验管制单位通知各使用单位领回,各单位应详读校正报告并配合仪具使用;其中若有疵病或故障状况(校正报告内均有述明),不符使用者,各仪具使用单位应即送请检修或调整,俟修复完成后,应再送校验单位重新校正。
(5)校验管制单位于接获校正报告后,影印一份送交各使用单位运用。
(6)校验管制单位应将校正结果纳入管制。
(7)有关资料之异动,由校验管制单位与受委託校验单位联络接洽。
(8)使用单位不定期与急需使用之申请送校件,应向校验管制单位申请协调受委託校验单位安排校正。
七、校正标籤之区分及使用
(一)目的:
本章係规定仪具校正后,对等级、标籤使用作业办法,使每件计测仪具随时表明其校正状况,以利使用。
(二)范围:
本章适用于各单位所用各类计测仪具。
(三)适用标籤:
1. 「一级品」
2. 「二级品」
3. 「停用待修」
4. 「仪具校正」
5. 「无需校验」
6. 「使用前校验」
(四)权责区分与作业规定:
1等级标籤之使用
(1)自校类部份,依据相关中国国家标准,订定一级及二级,以表明仪具精度之状况。
现有中国国家标准部份如下例:
外测微计                  4174-B6025
游标卡尺                  4175-B6026
针盘指示錶                4177-B6028
游标测深规                4752-B6029
槓杆式针盘指示錶          4753-B6030
内径规                    4754-B6031
微动指示錶                4757-B6034
指示分厘卡                4758-B6035
直规                      4759-B6036
分厘头                    4893-B6037
水平仪                    7199-B6039
角尺                      7343-B6045
金属直尺                  7548-B6047
精密平板                  7549-B6048
标准尺                    7870-B6049
齿轮分厘卡                7872-B6051
齿轮游标卡尺              7873-B6052
电子比测仪                7956-B6054
规矩块                    8092-B6058
游标高度尺                8189-B6061
温度记录器                9059-B6069
湿度记录器                9060-B6070
(2)凡由受委託检验单位校正之仪具,依其校验报告为主,不分等级。
2.「停用待修」标籤之使用,在于仪具丧失正常功能时,标明失效日期。
3.仪具受校后,均于适当位置贴上「仪具校正」标籤,其中有仪器管制号,校验日期,下次校验日期,等级均由校验单位填写,使用单位不得更改,并于zui后一栏中,注明校验人代号,以示负责。
4.凡校验单位无能量校验,或经有关单位共同鑑定(至少含使用单位,校验单位等),经同意后贴上「无需校正」标籤。
5.「使用前校验」标籤见4.4.4 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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